第二千二百七十五章(4/6)
中国传统君主专制政治的象征。自从皇权产生之后,统治者便发动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强化和神化皇权的运动。他们利用人们对自然力迷惑和崇拜的心理,虚构出一个主宰自然以及人类社会的至上神灵,即“天”或“天帝”,而人间的皇帝则被乔装为天帝之子,所以皇帝亦称“天子”。皇权源于天授,并非世俗人类的故意安排,这种君权神授的理论将皇权推向了至高无上的地位,并使其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。皇权在被神化的同时得以强化,而强化的基本方法就是借助法律,确立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。中国传统法律从本质上说只不过是皇权的工具,法律的最高目标在于维护皇权的稳定和尊严,重点打击危害或可能危害皇权的任何行为。
从更深的层次反映皇权与法律关系本质的,还在于皇帝个人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。
由于天下社稷被视为皇帝的私产,因而所谓国法其实就是家法,皇帝作为一国君父,便理所当然地拥有最高的立法权。在这个问题上,在皇帝正式出现之前从思想上便已达成共识。《尚书·康诰》中就有“文王作罚”之说,而《管子·任法》说得更明白:“有生法,有守法,有法于法。夫生法者,君也;守法者,臣也;法于法者,民也。”孔子也曾宣称“礼乐征伐自天子出。”其他如商鞅、荀子、韩非等人所鼓吹的君主独制的理论前提就是君主对立法权的垄断。可见,无论儒家、法家,对此的看法惊人的一致,难怪秦始皇敢理直气壮地在《泰山刻石》中宣称:“皇帝临位,作制明法,臣下饬修。”从一定意义上说,皇权是法律的象征,皇帝个人是法律的化身,他口含天宪,言出法随,拥有不受时间、地点、程序制约的立法权。同时,国家的任何立法,都是由皇帝授意进行,最终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方能生效。
传统政治理论将国家最高司法权毫无保留地赋了君主。《管子》提倡“君独断”,《商君书·修权》也认为“权者,君之所独制也。”朱元璋说得更明白:“天子居至尊之位,操可致之权,赏罚予夺,得以自专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)。诸如此类的理论保证了皇帝对国家司法权的最终垄断,使得无论是地方官吏,抑或是中央法司,他们所行使的司法权在本质上都来源于皇帝的授予。从秦始皇的“昼断狱、夜理书”,到唐太宗的死刑五覆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