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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七十章 太皇太后的应对(1/6)

    等到宰执们,从家里、有司官署,赶到都堂的时候。

    宫中已再次降下了十余个御批卷宗。

    每一件,都有宽宥。

    首犯或从腰斩、斩首,改成绞甚至是刺配。

    从犯则从刺配沙门岛/重配刑徒等改成了流放三千里/一千里不等。

    同时,判词也写的相当漂亮。

    或是引经据典,以圣人的名义,说明宽刑省罚,对于德教的重要性。

    或是援引列圣的判例(宋称‘断例’)——是的,你没有看错!

    中古的大宋,司法实践中,是看重判例的。

    赵煦的父皇,甚至在元丰时代,下诏命大理寺、刑部,编纂了一部《元丰断例》来指导州郡官员,审理案件。

    赵煦上上辈子,也曾命大理寺有司官员,编纂了一部《元符刑名断例》来指导司法实践。

    这主要是因为,大宋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。

    而作为成文法的刑统,根本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种种问题。

    老干部遇到了新问题,怎么办?

    很多人都是无足适从。

    特别是许多案件,都开始触及儒家的雷点。

    譬如说父母在,但兄弟争产。

    又或者说,夫妻之间,发生了经济纠纷。

    这个时候,一般人别说判案了,连审理的胆子怕是都没有。

    生怕碰到政治雷区,一不小心把自己给炸上天(譬如登州阿云案)。

    好在,大宋天下州郡,情况极其复杂,什么样的案子,都曾出现过。

    所以,大多数人,在遇到类似棘手问题的时候,就会统一的做出相同的选择——抄作业!

    只要能找到某位名臣,在类似案件上的判决依据和结果。

    那么自己依样画葫芦,总归错不了。

    且因为是名臣的判决,理论依据、司法依据、道德标准都是现成的,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政治上的隐患。

    像阿云案后,类似的案件,都是照抄阿云案的判决结果。

    故而,大宋的司法实践,是法(成文法)与例(判例)互相补充的。

    宰执们拿着宫中降下的卷宗,仔细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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