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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85【皇帝要考虑的很多】(4/5)

到平民的案件。

    第二,涉及军人的经济案件,尤其是贪污军资、克扣粮饷。

    第三,如果士兵长期遭到奴役、虐待、盘剥,也可以到军正监去告状。实际操作起来,个别现象估计懒得管,但群体现象必然出手,这对军正监官员来说是大功一件。

    骚扰地方,欺压百姓,这种当然也是军正监的管辖范围。但只要不严重,估计也是睁只眼闭只眼。

    至于破坏军婚什么的,用不着再另立法条。

    古代自有关于通奸的法令,一般是捉奸现场激情杀人无罪。

    但如果不是捉奸现场,那就得严格遵守法律了。《大明律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,大概是坐牢一年到两年,而且还民不举官不究,苦主选择原谅就懒得去管。

    一个苦主,捉奸现场如果不杀奸夫,事后想起来又觉得后悔,跑去别处杀或者改天再杀。那么妥妥的谋杀罪!

    这种法律规定,是从隋唐开始的,一直沿用到清朝。

    影视剧里那种浸猪笼、木驴游街,妥妥的违法犯罪行为,闹出人命肯定属于死罪。

    如此制定法律,是考虑了道德人性与法律制度的结果。

    你捉奸现场激情杀人,可以理解,可以无罪,道德与人性都满足了。

    你事后再跑去杀人,属于扰乱社会秩序,必须承担法律后果。因为你完全可以去报官,让那对狗男女乖乖坐牢。

    隋唐以后还有“堡垒法”呢,夜里无故闯进别人家里,房主可以直接把闯入者杀了!

    但有两个限定条件:一是夜闯民宅,二是登时打死(当场激情杀人)。

    白天闯入不能杀,追出门去也不能杀。

    “堡垒法”和“通奸法”往往混用,伱夜里跑去别人家里干什么?你说自己是去偷东西?屋主还觉得你来通奸呢。登时打死勿论!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宁夏的乱子,已逐渐平息下来。

    因叛乱而死者,包括被杀的乱军,总计有六万多人。

    八成以上的大地主、大牧主,要么在平乱时被杀,要么被俘之后处斩。剩下两成幸存者,既恐惧又愤怒,却也只能乖乖被分走田产和牧场。

    大明第一任“大军正”,即最高军事法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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